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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2-2-26


宁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成人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事项做好准备,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部门出具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成人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因本人单位特殊工作需要或患有疾病,短期内不能入学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患病学生须同时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条 已录取新生如因专业班人数不够正常开班时,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或转入就近教学工作站(点)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以上第三、四条规定中的学生复学时,如遇未开设原录取专业,学生可转入本校的其他相近专业入学,或转入其他高等学校就读。
  第七条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必须在所属教学工作站(点)办理注册手续(非交费学期由班主任统一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工作站(点)负责人审查,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能否随班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患有疾病,且办理了两周内病假手续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且办理了缓缴学费手续者;
  (三)学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办理了缓缴学费手续,但逾期仍未补缴学费的;
  (二)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办理了请假手续而逾期的;
  (三)患有疾病,超过一个学期内安排教学学时的三分之二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已办理了休学或退学手续的。
  第八条 新生电子注册由成人教育学院组织安排,新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号定称。新生学号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编排。
  第九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科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表、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籍档案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科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将学籍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最后一次及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未注册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各主管工作站(点)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上机操作、撰写论文、做大作业(设计)等或其复合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环节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折算办法为: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成绩的最终评定以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期末的考试卷面成绩最少占70%,该课程平时的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考勤等综合成绩至多占30%,具体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教学形式和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其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准许补考两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者参加同课程的补考考试。
  第十三条 凡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参加考核后不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并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业余学生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一)入学前三年内已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层次同专业类型的同一课程的自学考试,并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交验合格证书原件,准予免修免考。
  (二)复学学生原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免修免考。
  免考成绩记载以原成绩记载,并注明“免考”。免考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教学计划课程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负责考核成绩的登录,并负责向学生通知成绩,安排补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变动需要或者在原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生源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教育类型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工作站(点),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两校同意,并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月之内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本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离校(或站点),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升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且一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超过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行取消,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注册时确定的姓名、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变动需要或者在原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生源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教育类型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工作站(点),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两校同意,并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月之内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本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离校(或站点),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升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且一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超过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行取消,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注册时确定的姓名、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入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变动需要或者在原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生源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不同教育类型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工作站(点),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转出和转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两校同意,并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转学审批表》,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月之内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本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离校(或站点),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升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且一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超过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行取消,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注册时确定的姓名、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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