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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更新时间:2015-10-28 15:33:00


10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2015—2020年)》。以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为核心,今后,我省将在工资水平、编制、职称评聘、表彰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为促使乡村优秀教师长期从教,各市、县(市、区)将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同时,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边远艰苦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政策。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各级编制部门在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中要向乡村学校尤其是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倾斜。严禁对教师缺员的学校“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职称(职务)评聘也将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同时,我省将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县(市、区)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

  我省还将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建立不少于100个乡村教师“影子”培训基地学校,组建1000名乡村教师导师团队,重点选拔培训1万名乡村骨干教师,2017年底前完成对每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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