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押金和报酬提成
德州新闻网讯(晚报记者汤锦瑶)
2月18日,我省出台《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学校内部治理、教职工管理、招生、德育、教学、实习实训等11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范。提出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此外,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规范管理专业兼职教师
《规范》规定,职业院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岗位执业资格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坚持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
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落实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高职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执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职业学校招生不得擅自突破计划
《规范》在招生工作中提出,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对核准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职业院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
要求职业院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严禁向实习学生收取押金
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以社会实践代替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时间,三年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累计不超过6个月,五年制高职学生累计不超过12个月;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顶岗实习安排须严格遵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性顶岗实习。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严禁向实习学生收取保险费用,更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